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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并购引发的垄断问题
www.110.com 2010-08-05 13:02

  跨国公司并购引发的垄断问题

  跨国公司并购我国企业其目的是为了追求效益,然而追求效益的同时,难免会产生垄断问题。垄断容易造成东道国的幼稚工业受到压制,市场被寡头控制,原有的竞争秩序遭到破坏。因此,制订《反垄断法》,将“可能损害有效竞争”的并购作为垄断行为在《反垄断法》中加以严厉禁止是世界各国反对垄断的唯一有效的法律途径。然而,在我国至今尚无一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专门的《反垄断法》来限制垄断,有关这方面的法律大多散见于各种不同层次、级别的法规,指示和条例中。如198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等。1993年9月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仅在第6条和第7条中原则性地规定了反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和反对行政性的垄断行为。由于立法的滞后,外资进行垄断性并购,在国内某些行业已经或正在形成外资企业的垄断,甚至出现了全行业、全地区的国有企业被并购的情况,如上文所述的“中策事件”。跨国公司并购所造成的市场垄断妨碍了公平竞争,对我国民族经济形成强烈冲击,恶化了行业内大多数企业的生存环境,妨碍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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