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对跨国公司并购的法律管制
跨国公司并购涉及的法律适用范围相当广泛,除了各国制订的国内法律规范之外,区域性国家组织的法律规范也对跨国公司并购有很大的影响。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在一定条件下甚至有可能比各国的有关法律管制更为有效。这主要是因为在区域内对跨国公司并购实行共同的法律管制有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经济环境,抑制垄断;有助于协调区域组织成员国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亦有助于区域内部的跨国公司提高竞争水平,共同有效地对付区域外跨国公司的竞争。
1.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效力根据
在国际法理论中,区域性国家组织是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因共同利益或政策而结合起来的国家集团。区域性国家组织属封闭性国际组织,其成员一般具有地理上的相邻性、文化和历史等背景的同质性以及社会、政治、经济等涉及到国家重大事务方面的关联性和相互依赖性的特点。基于这些特点,各成员有着共同关心的利益和议题,并且能够围绕利益、议题,让渡部分国家权利,签订条约和协定,并共同遵守之。区域性国家组织的法律人格不是其本身固有的,而是依据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制定者的意志。区域性国家组织的法律地位也表现在许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该组织在某些领域里有立法权、司法权以及管理权。而正是成员国家将管制跨国公司并购的立法权、司法权以及管理权让渡给组织时所签订的条约和协定构成了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管制的效力根据。
2.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法律依据
区域性国家组织对跨国公司并购进行法律管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该组织制定的若干法律文件。以欧盟为例,其对跨国公司并购实施审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58年《罗马条约》第85、86条,1978年《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的第三号公司法指令》,1989年《合并控制条例》[Council Regulation 4064/89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s between Undertakings ( the Merger
Regulation)]以及1994年、1997年对该条例的修正案[Commission Regulation(EC) No 3384/94 on the Notifications, Time Limits and Hearings Provided for in Council Regulation
(EEC) No 4064/89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s Between Undertakings; Council Regulation (EC)
No 1310/97 June 1997 Amending Regulation (EEC) No 4064/89 on the Control of Concentration s
Between Undertakings]等等。
(1) 1958年《罗马条约》第85、86条的规定
《罗马条约》第85条第1款规定:“凡企业间的协议、企业集团的决议以及行为的相互协调(以下简称卡特尔)是以阻碍、限制或者妨害竞争为目的,或者实际上能够起到这种作用,从而损害成员国间贸易活动,则得予以禁止。”该条约第86条规定:“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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