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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
www.110.com 2010-08-05 14:27

  陕政发[2000]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ジ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破 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兼并 和债转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ヒ弧⒓哟蠊有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力度。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 枯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纺织、冶金、煤炭、有色、机械、军工等重点脱困行业的此类国 有企业,本着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国力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 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实施破产,并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计划。

  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要坚持规范操作。原则上分为破产准备、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 宣告与清算、破产财产处置与清偿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五个阶段。企业实施破产必须经职 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

  三、对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享受银行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政策,省级各国有商 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破产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 工,变现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不足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

  四、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期间的职工待遇,比照所在城市下岗职工的待遇 执行,由破产清算组会同原企业解决。难以解决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垫支或采取其他途 径借支,破产终结后用变现收入归还。职工安置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一)随资产 安置,由收购单位接收,有多个收购单位的,按资产份额同比例接收。(二)鼓励家在农 村的单身职工,自愿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所在乡(镇)要予以接收,并在落户等方面 给予妥善安排。落户后按《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给予略高于城市职工安置费 用的经济补偿。(三)提前退休,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年内为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 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四)组织职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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