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连同财产一并转让的债务应由谁承担,是比较复杂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只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包括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原则、立法精神以及法理进行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债务由改造后的新设公司承担。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第(1)和第(2)种情况,应判令新企业在其接受的资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第(3)种情形,由被兼并方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对于第(4)种情形,以被兼并方和新企业作为共同被告,判令新企业在其接受的资产范围内与被兼并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当然,对于上述第(2)和(3)种情况,依据有关合同,在新企业向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兼并方可向被兼并方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追偿。
2、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方企业的资产。
这种兼并方式本质特征是以现金换净资产。在法律上表现为以兼并方与被兼并方的投资者(股东或开办单位)为合同当事人、以被兼并方的全部净资产为标的的买卖合同,也被称为企业产权转让合同。购买净资产式兼并是合并还收购,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认定。
(1)兼并方与被兼并方都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上等于全体股东将公司的所有股权转让给兼并公司,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因此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公司全部净资产的,法律后果与合并相同,被兼并公司的法人资格必然消灭,或者成为兼并公司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者干脆丧失了经营主体资格,与兼并公司彻底合为一体,其财产、债权债务由兼并公司承受。
(2)兼并方是依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兼并方是非公司的企业法人的,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司不得设立非公司的企业法人。兼并公司购买被兼并方的全部净资产后,必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将其规范为分公司,因此这种兼并的法律后果与合并也是相同的。但是如果兼并公司在收购全部净资产后随即将其规范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子公司的(如把企业净资产拆成股权并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这种对企
相关文章
- ·企业兼并的形式及法律性质
- ·企业兼并的方式?
- ·黑龙江企业兼并承包租凭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 ·国务院关于在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
-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
- ·关于盐业企业兼并联合重组、股份制改造等有关
- ·工信部拟出台十大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方案
- ·企业兼并重组可以产生六类效益
- ·如何理解企业兼并动机
- ·如何书写企业兼并协议
- ·上市公司收购与企业兼并浪潮的背景分析
- ·企业兼并的原则
- ·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的三个误区
- · 合并控制在欧洲和德国的新发展
- · 同一企业合并控制的会计处理
- · 企业破产法对清偿顺序规定
- · 什么是豁免要约
- · 什么是集体企业
- · 股东会职权
- · 股东大会和股东会的区别
- · 为股东会制度纠偏
- · 隐名合伙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