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兼并破产企业职工。职工安置是企业实施兼并破产的关键和先决条件,职工不能安置的,不能宣布破产;职工没有妥善安置的,企业不能兼并。从这个意义上说,亏损企业兼并破产的力度、速度和规模,取决于职工能否安置好的工作进程和进度。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1996年底,全省处于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工业企业约3000多户,涉及职工110万人,其中,停、 减发工资的困难职工12.1万人,停、减发工资总额3亿元。随着兼并、破产力度的加大,困难企业和职工还会增加,解困工作任务更重。与此同时,失业或半失业职工、企业富余人员安置力度的加大,又有可能加快几千户亏损企业兼并破产、走出困境的步伐。因此,要通过认真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妥善安置职工来推动兼并、破产的步伐。其主要措施,一是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要求,昆明、曲靖、个旧三个试点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建议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安置破产、兼并企业职工的工作。其他城市也要有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二是要筹集再就业服务经费,保证安置失业、下岗职工的必需经费。根据国务院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从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财产拍卖所得的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给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中心统筹使用。三是制定《云南省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办法》、《云南省再就业工程实施办法》、《云南省职业指导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建立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制度,设立再就业工程基金,推动停产、半停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为亏损、停产、半停产及停发、减发工资的企业加快实施兼并步伐创造必要的条件。
5、完善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亏损企业的兼并破产。实施亏损企业的破产,确实是解决企业债务困扰、动弹不得的重要途径。但在实施企业破产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忽视债权人合法权益,“假破产、真逃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债权人利益受损失的情况,并且越演越烈,成为推进企业兼并破产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为了维护企业破产法律秩序,必须完善企业破产的法律责任,把企业破产行为纳入法制的轨道。一是依法破产。对于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破产。但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才能宣告破产,不能由企业自己、上级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说了算。政府不能宣告企业破产,只有法院宣告破产,才有法律效力。二是规范破产。企业宣告破产或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都要符合《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昆明、曲靖、个旧三个试点城市内国有工业企业实施破产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规定,并且也要经人民法院判决才能宣告破产,而不是由城市政府自行宣告破产。三是清算财产。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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