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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结束后对小额股东利益的保护
www.110.com 2010-08-05 14:28

  收购结束后对小额股东利益的保护

  这也是要约收购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何平衡控股股东与少数持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上。世界各国法律对他们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采取了以下不同的做法:①在买与卖问题上,一些国家规定少数持股人有权向控股股东强制出售其持有的剩余股票,如澳大利亚等国;另一些国家则规定控股股东有权购买小额股东持有的股份,小额股东不得拒绝出售, 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的规定。显然,前一种规定较有利于小额股东, 他们有权选择是否出售其股份,而后一种规定则对控股股东较为有利。②在价格问题上,一些国家规定收购人必须以要约价格购买;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可以按股票复牌后的市场价格购买,也可按协议价格购买。

  我国《暂行条例》和《证券法(草案)》都作了相同的规定,即收购要约期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上市股份总额的90%以上时,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小额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显然,我国法律的这种规定重在保护小额股东的利益。这是符合各国收购立法的精神和趋势,故应予以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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