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www.110.com 2010-08-05 14:28
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
由于强制要约收购制度同时也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的一大障碍,而上市公司收购又是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市场行为,它将为推动经济发展尤其是通过上市公司收购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及经济结构的优化与调整发挥重要作用,各国法律与政策都不希望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成为实现这一经济目标的制度性障碍。基于此,各立法例在规定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同时,还设立了多项豁免条款,使得具有特定豁免条件的上市公司收购不致因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存在而难以进行。香港《收购守则》第26条即规定,经执行人员同意,可以豁免要约人发出全面要约的义务。一般来说,如果某人因为接受赠予、行使新股认购权、公司分立等原因而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份的,或收购人实际上未取得被收购公司控制权,或收购公司计划与被收购公司实行合并的,强制要约义务均可免除。当然,法律对于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必须设置严格的条件,只有确有必要才予以豁免,否则因太多豁免的存在而表现出的对收购人的过度宽容,客观上会造成对其他股东的不公平待遇;毕竟促进市场长久发展的不是一时的政策倾斜,而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法律环境。
为了使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不致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绊脚石,本条也特别规定了强制要约收购的豁免条款。即收购人触发了强制要约收购义务,但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当然,如果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依法发出全面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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