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 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涉嫌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活动。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八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八十一条 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
- 上一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 下一篇:A H公司适用上市公司收购新政
相关文章
-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出台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正式出台
- ·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 公司收购的注意事项
-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对公路
- ·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
- · 公司收购的程序
- · 公司收购方案范例
- · 上市公司收购怎样进行
- · 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公司收购行为
- · 对我国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制定的思
- · 陕西交职劳资员岗位职责
- · 关于隐名合伙人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
- · 上市公司收购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 · 二级市场并购
- · 股权无偿划拨
- · 关于隐名合伙人
-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
- · 上市公司收购
- · 上市公司收购资产
- · 证监会将进一步规范公司收购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