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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H公司适用上市公司收购新政
www.110.com 2010-08-05 14:54

  A H公司适用上市公司收购新政

  新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A H”公司同样适用,但相关信息披露要按照从严原则,遵守两地监管规定。这是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中国政府网记者采访时做出的明确诠释。

  这位负责人指出,《办法》适用于投资者对在境内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的收购行为,不适用于收购仅在境外发行并上市的H股、N股等公司。《办法》适用于在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的“A H”公司,不过有关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要按照从严原则,遵守两地监管部门的规定;两地监管规定不一致的,将由两地监管部门协商解决。

  该人士还表示,《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向发行、间接收购、行政划转等多种收购方式,既可单独采用,也可组合运作。不过,在股改完成后,与国外全流通市场一样,预计收购人与公司股东通过私下协商转让不超过30%的股份,仍将是今后上市公司收购中比较常见的方式。“这是因为我国2/3以上的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比例较大,通过二级市场转让耗时长且交易费用高,且减持过程需不断公开披露信息,对二级市场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影响较大,可能导致股价下跌而不能顺利出售。”该人士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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