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流通时代,敌意收购将变得更为容易,因此,管理办法不再禁止董事会提出有关反收购的议案。但管理办法第8条仍规定,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反收购措施,应有利于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管理办法第33条还规定,收购人做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做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其余的反收购策略,如发行新股等,不再明文禁止。
部分要约收购浮出水面
管理办法鼓励上市公司收购,在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要约制度。
该办法第24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有分析人士认为,全面要约方式,适合以退市为目的的上市公司收购(俗称“私有化”);而部分要约收购,可大大降低收购成本,避免复杂的审批程序,利于活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
同时,为防止滥用比例收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了部分要约收购的下限,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已发行股份的5%。
豁免权部分下放股东大会
管理办法适度减少了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将部分要约收购的豁免权下放到股东大会,体现了以股东大会为核心的公司自治原则。
管理办法第62条第二、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
此外,关于豁免,管理办法还体现了法律对国有、民营、外资公平对待的精神。管理办法规定,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彼此具有关联关系,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可予豁免要约收购,但“不同省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一般不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即,对跨地区、跨部门的国有单位之间转让国有股,凡作为不同商业利益主体进行的,一般不予豁免。
收购人可限期限量增持
管理办法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12个月后,每年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并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
在简易程序下,“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若非简易程序,则变为“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规定有利于鼓励收购方持续经营上市公司。管理办法中的类似规定还包括,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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