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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劳务用工法律风险
www.110.com 2010-08-05 15:39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劳动合同法》的实行,是人事用工制度的突破和进步,其影响和意义非常深远。劳务用工,笔者在规范劳务用工和锻造一支优秀的员工队伍方面作了一些初探,有几点体会同大家共勉。

  嘉陵供电局劳务用工的特点

  目前,电力企业的员工已呈多元化的用人机制。就嘉陵供电局而言,就有全民、劳务派遣、劳务承包、借用和临时用工几类。全民职工直接同电力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体现是劳动用工关系;劳务派遣是电力企业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电力企业同派遣人员形成的是劳务用工关系,主要有营业厅值班人员、驾驶员、农电人员、门卫保安等,集体人员准确的说应算作借用人员;还有对打字、复印等实行的是劳务承包,以及因其它工作需要而请的临时民、技工。这些用工形式在一定程度上都弥补着该局当前人员不足的问题,为该局里生产、经营和优质服务都作出了积极贡献,也呈现出了一些特点:一是劳务人员比例较大,现有劳务人员占全局整个人员比例已达82.7%,其中农电51.89%, 驾驶员4.32%,营业厅值班收费人员4.32%,保安7.03%,其他15.14%;二是这一部份劳务人员经过多年的培训和工作的熏陶,有了一定的吃苦耐劳精神和一定的业务技能,遵章贯规能力不断增强;三是依法维权意识增强,主要体现在合同条款签订的字斟句酌、社会保险交纳后领用保障、退回派遣公司补偿的据理力争,以及平等用工和薪酬平等的呼声有愈强之势;四是劳务人员中大多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者,农电人员比例更大,同时在农电人员中,由于历史原因,接近55岁或超过55岁的逐渐增多。按电业局规定,满55周岁的应退回派遣公司,但他们交纳的养老保险等存在着满足不了最低交费年限,能满足的也要等到60岁后才能领取。目前在企业想要形成单一的劳动关系是不现实的,只有正确规范和处理劳务用工关系,才能给电力企业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局面,提供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空间。

  规范劳务用工的几点体会

  1、规范劳务用工必须签订有效劳务合同

  新劳动法的实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更多的注重了“轻形式重实质”的务实精神。法院审理劳动纠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时,也往往倾向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我们在使用劳务人员时需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有效的劳务用工合同尤有必要,在签订合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签订完善的劳务合同。

  以书面形式签订完善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体现的是劳务关系。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除了切实审查劳务公司主体资格,了解劳务派遣企业的经营范围、社会声誉、发展状况、成本结构等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信息,避免劳务派遣企业主体可能带来的风险外,还应确认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劳务派遣合同条款时,应在条款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派遣内容、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员工管理、用工关系、社保与法定福利、工作质量考核、费用结算、派遣工作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所涉及到的补偿都要进行明晰约定。

  在具体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请劳动管理部门进行鉴证。在劳务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作为劳务用工单位应不予参与,避免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主体混淆不清,而是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后,通过劳务公司推荐试用,再视其具体情况安排相应工作。

  2、规范劳务用工必须规范劳务用工的管理机制

  作为县级供电企业要使用劳务人员,应在工作需要同时又不超测算定员的情况下,报经上级单位审核同意后才能使用。在使用劳务人员过程中,要注意签订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注意劳务用工范围。劳务用工单位要按劳务服务合同的劳务范围,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劳务人员工作安排,尽量减少超范围安排劳务工作范围,应尽可能避免与全民职工混编、混岗。并按照约定为劳务人员提供劳动场所、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或培训,双方还应就此履行相应书面手续。

  注意薪酬支付方式。劳务薪酬的支付方式一般在劳务合同中已经明确,应由劳动合同主体单位支付给每一位劳务人员,需委托劳务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的薪酬及其它,应在劳务合同中注明,其具体薪酬标准由劳务派遣公司书面提供。若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的薪酬,则用人单位应避免工资直接发放。劳务用工单位代发的要注写“代**劳务公司支付”字样。

  注意劳务人员考核机制的设立。随着新劳动法的实施,对劳务人员的奖惩考核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考核机制建立得好与否,事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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