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并购 > 内控制度 > 企业内控制度 >
涟钢有效防控劳务用工法律风险
www.110.com 2010-08-05 15:39

  一、的有效防控提出的背景

  涟钢较早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1987年10月成立了法律顾问室,1989年4月成立了法律事务处,1993年4月以取得律师资格的专业人员为主体,挂牌成立了一家律师事务所,与法律事务处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工作机制。1998年10月,法律事务处作为企业内设机构撤销,成建制转入律师事务所,并以合同形式(期限五年)为涟钢提供法律服务。公司虽然较早就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参与企业法律事务处理时,基本停留在以事后补救为主、事中控制为辅这一层面上,其主要精力放在应对诉讼和清欠以及一些日常事务上,疲于补救应付,事先防范工作很不到位。据不完全统计,法律事务处在1989年4月成立后,共受理承办企业清欠和维权的原告案件达300多件,标的额达2.8亿元,代理应诉的被告案件达100余件。

  在涟钢法律事务处改制为社会律师事务所,以合同关系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我们发现,依靠外聘律师而不是自己的法律顾问管理企业繁杂的法律事务存在诸多弊端:一是外聘律师不受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不能做到随叫随到;二是外聘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中基于利益考虑,对企业交办的不计费或利益不大的法律事务怠于作为;三是外聘律师在办理具体法律事务中,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难以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纠纷,缺乏主动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意识;四是由于企业自身缺乏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无法对承办律师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管和评价,既不利于企业权益的维护,也导致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陷入被动。特别是近几年来,涟钢大规模实施技术改造和辅业改制,涉外事务日益增多,不断增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业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不是很强,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活动成为引发法律风险的主要来源;

  二是拥有多个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改制企业规模较大,股权结构复杂,出资方式多元,法律风险增大;

  三是钢铁主业重整和外资参与,对公司监管和按《公司法》运作的机制发生变化,以及企业改组改制、对外投资融资、劳务用工和输出、征地拆迁,成为新的法律风险点;

  四是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展,大量签订原燃料采购、产品国内外销售、建筑工程发承包、担保、贷款、租赁等各类合同,涉外合同增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因素相对复杂。

  实践证明,单纯的外委式法律服务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发展要求。一个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如果没有自己的法律事务机构作后盾,就无法建立起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管理上的漏洞就可能演变为巨大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企业自身难以掌控,往往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通过对这种全部外委法律服务模式进行经验总结后,涟钢决定重组自己的法律事务机构,以建立事先防范、事中控制为主和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保障企业的交易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的有效防控的内涵和主要做法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防控的基本内涵是:以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和维护企业权益为目标,以防范与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从抓机构、岗位、职责“三到位”入手,建立健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推进控制管理工作由救济型向预防型转变,由参与型向参谋把关型转变,由粗放事务型向精细管理型转变,法律风险保障体系不断完善,依法经营决策机制有效建立,企业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形成“依法建制、以制治企”的良好氛围,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主要做法有:

  (一)设置法律风险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才进行归口管理

  防控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