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3)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或核准。
第十七条 加快资产评估操作进度。对经批准立项并签订评估委托书,被评估资产帐实相符、资料齐全的项目,限定资产评估机构操作时间为:
评估资产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下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及以下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及以下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3000万元以上、6000万元及以下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60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的,25个工作日内完成;
评估资产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土地评估。对房屋、建筑物占用的土地,应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其价值计入房屋、建筑物的评估价值;对未建房屋、建筑物的场院空地,一律采用中等偏下的计价标准,评估其前期开发费用;也可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土地出让的规定,评估其土地使用权价值。
土地的评估和估价,必须经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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