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资产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立项;
(二)资产清查;
(三)评定估算;
(四)验证确认。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申请,填写《资产评估立项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附财产目录和有关会计报表、产权证明等资料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审批表》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立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在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后,即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委托评估的资产与实际是否相符,并据实作出鉴定。资产占有单位委托对整体资产进行评估的,受委托资产评估机构除要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外,还应核实委托单位的经营成果是否真实,以便正确评定资产价值。
第十五条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委托单位补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第十六条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后,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收到资产占有单位报送的申请确认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审核、验证,并下达确认通知书。
第十八条 资产占有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复核。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并下达裁定通知书。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结果,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各种经济活动及国家计征税费的依据。未经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资产占有单位收到确认通知书或裁定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财务
相关文章
- ·吉林省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国家科委系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机电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 ·淮安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的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
- ·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
-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 ·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 ·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印发《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专利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资产评估司法鉴定)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 · 如何规避商业银行法律风险
- · 英国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改革
- · 数个抵押权清偿顺序
- · 保险公司破产清偿顺序国际比较
- · 云南白药获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批
- ·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 · 河北廊坊调整企业改制补偿金支付
- · 什么是股东会
- · 股东会决议的资本多数决机制
- · 隐名合伙的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