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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章(3)
www.110.com 2010-08-05 15:19

运用基金财产的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由受托人依据基金合同进行基金财产投资。公司型基金由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经营。

  从基金运作方式看,公司型基金也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公司型基金虽然组建公司,但与一般的公司又有差别,比如一般公司要保持公司资本的稳定,公司减少资本或者增加资本,必须经过复杂的法律手续。公司股东不得撤资、减资,只有通过证券交易场所出售股票。而公司型基金中的开放式基金,投资人随时可以申购、赎回,公司总股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公司型基金是国际上一种比较普遍的基金形式。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起步较晚,只有十多年的历史,目前在我国只有契约型基金,尚无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存在差别,与一般的公司又不完全相同,由于缺乏实践经验,本法只对契约型基金作了全面规范。同时,考虑到公司型基金在国外已非常普遍,为了给公司型基金在我国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本法在附则中作了本条的规定,即公司型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一、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法律生效日期的问题,任何一部法律都要涉及到。一部法律通过以后,就产生了从什么时候开始起生效、在什么地域范围内生效、对什么人有效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法律的效力范围问题。法律效力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法律的生效日期是法律的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法律时间效力又包括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到何时终止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三个问题。考虑到法律终止生效常常不在本部法律中明定,我们只论述法律从何时开始起生效和法律生效后有无溯及力这两个问题。

  1.法律生效日期的确定。我国以前制定的法律对生效日期的规定,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法律条文中规定该法的生效日期。二是在法律条文中没有直接规定具体的生效日期,而是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是规定一个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第三种情况主要是指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当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尚未制定出来,所以《企业破产法(试行)》最终开始生效的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8月1日生效后3个月的1988年11月1日。四是一个法律以试行或者暂行方式实施,经过一定时期试行后,再由立法机关对试行或者暂行法律进行修改,重新制定颁布法律。如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修改,通过了《民事诉讼法》。

  2.法律的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即法律不仅适用其施行后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而且适用于其施行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任何一部新公布的法律都存在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我国法律除非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一般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立法法对此有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本法生效日期的问题1.本法生效日期的确定。本法采用的是第一种形式,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本法的实施日期,本条明确规定本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指法律生效的日期,即本法自2004年6月1日起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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