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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改制中犯罪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09 13:14

  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对以上两大类犯罪的理解较困难,有必要加以进一步的分析。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往往依据以下三点理由为自身进行辩护:一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已经吊销,企业法人不存在,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失去了经营管理集体企业的权利;二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归自身所有;三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在被改制方案中授予其一定权利。认为其不构成犯罪,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轻罪,即,只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而不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企业被吊销的含义。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营业,不允许其继续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而要进行清算,企业的法人资格就是必要的主体条件。因此,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后果应是取消企业的营业资格,而不应同时将其法人资格一并取消,法人资格的取消必以公司(企业)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条件。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目的就是为了对该企业进行清算,为改制方案的出台提供依据。在这一过程中,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具有管理、清算、保管好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的权利。如果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就可能构成贪污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如果该管理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其次必须理解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的法律性质。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出台后,不仅一切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属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而且一切没有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也属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资产,两者区别仅在于,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是改制方案中经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职代会讨论通过并经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批准的资产,而未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仅仅是少数人知道,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也没有经过开办单位批准的资产。第三必须理解改制方案的法律意义。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的性质由集体所有变为民营企业所有,即,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一切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其性质均变为民营企业所有;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一切没有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其性质仍然属于原被改制的集体企业所有,此时由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被注销,该笔资产应属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所有,其性质仍属于集体所有。如果在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出台后至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前,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公布了一切没有纳入评估与审计的资产,那么必然会修改改制方案,加大新设立公司(企业)的收购价格,在修改后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后,该笔资产的性质也会由集体所有变为民营企业所有。如果在资产评估与审计报告出台后至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前,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仍然隐瞒这一时期该集体企业的应收账款,那么改制方案讨论批准通过后,该笔资产的性质也属于集体所有。第四必须明确理解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主体。集体企业改制的本质就是集体企业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转移的收购主体不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股东,而是新设立的公司(企业)。新设立公司(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只是所有投资者的委托代理人,其权利必须经过投资者授权,否则其行为仅仅代表自己私人的行为。第五必须理解集体企业管理者的权利性质。与国有企业管理者相比,集体企业管理者的权利相对比较小,处理集体企业中的重大资产必须经集体企业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和开办单位是不能任意处置。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和开办单位必须依据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握好集体企业改制中的每一个犯罪,做到打击准确。

  四、集体企业改制中的犯罪预防

  上述四大类八种犯罪,在每一个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都有可能存在,但就其犯罪的最终目的就在于使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顺利实现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顺利实现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在这些犯罪中,只要切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只要切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其他犯罪也就得到有效的预防。

  1、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不得参与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又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主要发起人,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行为的多样性、代表利益的多重性,其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的可能性极大。因此,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其不能参与被改制的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集体企业的开办单位一旦决定改制集体企业,必须将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从改制的集体企业的领导层中更换下来,重新委托不是新设立公司(企业)的发起人对该集体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在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隐匿资产,为其下一步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提供方便。从而,从根本上切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的可能性。

  2、对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离开其领导岗位之前,由组织部门委托政府审计部门对其主管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审计。这是预防腐败的有效方法。在狭义的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由于成为新设立公司(企业)的主要发起人,因此,必须对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在离任时进行审计。审计的重点是看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有无私设小金库,有无隐匿集体企业的资产,以及集体企业的资产到底有多少。为了防止离任审计走过场,由组织部门委托的政府审计部门不得成为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的评估审计部门。从而,从根本上切断原集体企业的管理者贪污与职务侵占集体企业的资产,或者挪用集体企业的公款与挪用集体企业的资金的可能性。

  3、严格按照集体企业改制的基本操作程序进行改制。在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基本操作程序十分重要。当集体企业的所有者或者开办单位决定对该集体企业进行改制时,必然出现以下几个利益主体,即集体企业的所有人(或开办单位),集体企业中职工、集体企业的对外债权人,集体企业的对外债务人,改制后的新公司(企业)以及新公司(企业)的投资者(股东)。而这些利益主体相互联系的关键点就是被改制的集体企业资产。因此,集体企业改制必须依据一定的操作程序方可进行。(1)严格进行资产评估。(2)规范产权登记。(3)妥善进行人员安置。(4)公开设立的新公司(企业)。(5)公开、公正依法财务处理。(6)依法妥善进行资产移交。(7)注销被改制的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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