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问题的思考(2)
www.110.com 2010-07-09 13:11
一是明确改制转企形式和程序。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要对原有国有资产全面置换,实行“国退民进”。在形式选择上,应结合单位特点,从实际出发。资产规模大、经营业绩好、发展有潜力的,可通过出售改制的方式,实行规范化的公司制改组,改为和;中小单位以民有民营为主导形式,可改为股份合作制、合伙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制企业;规模相当小、数量特别多的,可采取兼并重组、租赁出售等多种形式经营;严重资不抵债的,可实行歇业破产,以避免改制后的无法运营。具体操作程序一般为:由单位提出改制转企申请,报有权部门批准;单位自行清产核资,再由主管部门向国资办申请立项,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国资办审核确认;拟定改制转企方案,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并由单位主管部门转报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拟定单位人员分流分置方案,报送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募集股本金,置换国有资产。转让价格由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定,国有资产出售收入由国资办统一组织收缴,并实行专项管理;召开股东大会,通过,选举董事会、,确立新的领导体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是实行社会政策保障。事业单位改制转企,首要的一点是保障职工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害。目前大多数事业单位都参加了养老保险,但保险总量低、调剂余地小,单位和职工抵御风险能力较弱。这使得改制事业单位难以解决“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因此要从单位、本系统,乃至全社会统筹养老、医疗保险金,使职工“老有所养”、“离有保障”。对分流下岗人员,不仅要“减”而且要管,绝不能把分流人员推向社会不管,要对分流人员生活进行政策性扶持保障。同时,要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和完善再就业服务体系,以发展促就业、以就业保稳定,开发性安置、创业性分流、自主性择业。要采取“先开渠、后放水”等多种办法,吸纳、安置分流人员。变就业为创业、大力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是规范审计及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净资产必须准确、真实,既不能限期限时、限定形式、有意低估资产价值,也不能对单位的会计报表只进行简单的核对审计,而应该委托法定机构按规范的程序依法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先审计后评估的原则,实行“三统一”。即:由事业单位改革领导机构统一委托,财政部门统一审计及评估要求,统一付费。对资产损失及增加负债等重大财务处理问题须报财政部门批准。对改制单位故意隐瞒资产(含私设的小金库和帐外资产)、虚列成本或虚增负债,人为压低净资产价值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合理运用评估结果确定资产交易形式和交易价格,保证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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