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达尔(集团)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就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中粮集团”)诉本公司出资纠纷一案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17 日收到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原因:1987年9月7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签订了一份《关于联合成立“信兴禽畜养殖公司”的合同书》,成立了深圳信兴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公司),为 150 万元,中粮集团出资比例为 51%,本公司出资比例为
49%;1989 年 5 月 24 日,本公司与中粮集团又签订了一份《关于移交城西鸡场的合同书》,约定本公司将城西鸡场的固定资产、土地和流动资金作为出资;同时该合同第四款还约定,“在双方联营中止或终结时,城西鸡场原有的土地,不管是否属于农用,其使用权均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第4点的价格(853,135.00元)为基础,并参照当时宝安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土地的价格规定,优先转让回本公司”。2008 年 6 月 30 日,信兴公司的经营期限届满,于是双方开始协商清算事宜,但在清算过程中,双方对财产清算的范围即上述土地如何处分产生了分歧。
2、诉讼请求:
(1)确认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宝安管理局收回被告本公司用于出资但一直没有过户至深圳信兴实业公司名下的城西鸡场土地使用权[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固戍社区的宝府国用字(1991)第0101037《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的28143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后对该土地的经济补偿归深圳信兴实业公司所有;
(2)判令被告本公司向深圳信兴实业公司返还城西鸡场即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事处固戍社区的宝府国用字(1991)第0101037《国有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已补偿的 7586.50 平方米用地补偿款人民币 461693 元及其从 2002 年 5
月 16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分段计算,暂计至2010年5月15 日为人民币289205元);
(3)由被告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事项涉及到的判决或裁决情况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定于2010年7月19 日开庭审理本案。
四、截止本公告日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预计该项诉讼产生的相关诉讼费用可能影响公司的本期或期后利润。
本公司将根据规定对该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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