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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清整办拟订的《天津市清理整顿公司撤并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有关直属单位:

  市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天津市清理整顿公司撤并留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清理整顿公司撤并留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从我市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地进行清理整顿。按照社会需要,凡符合公司条件,又办得好的公司,予以保留;对那些不符合社会需要、重复设置、不具备开办条件、严重违法乱纪的公司,以及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已经资不抵债的公司,坚决撤并;重点是砍掉各级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流通领域中过多、过滥的从事商业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的公司和金融性公司。通过清理整顿,既要解决公司多、滥、乱的问题,又要着眼于稳定发展、努力促进经济环境特别是流通秩序的逐步改善和流通结构的合理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审定程序

  对公司的撤、并、留,采取条块结合、分工负责、三审定案的方法。一审,分别按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在部、委、办和区、县、局负责核定;二审,按公司的经济类别,分为商业、外贸、物资、金融等十类,分别归口由各个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核定;三审,由市清理整顿公司办公室负责复核审定,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并按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的规定上报审批或备案。

  三、撤并留审定结果

  应列入清理整顿审定撤、并、留范围各级各类公司(中心、集团)截至一九八八年底,全市共二千一百九十六户(不含中央和外地在津开办的公司)。

  经过三审确定撤并降的公司共六百六十户,占公司总数的30.1%。其中,撤销四百五十六户,占撤并降总数的69%;合并四十八户,降格一百五十六户(见附表一)。

  在撤并降的公司中有六百○二户为一九八六年“公司热”期间建立的新公司。一九八六年以前建立的老公司,这次共撤并五十八户。在撤并降的公司中,属于人员、资金、经营场地和设施不具备公司条件的三百一十四户,占47.6%;属于在市、区、县同一部门重复设置的一百三十七户,占20.8%;属于非商业、物资部门开办的流通性公司一百○五户,占15.9%;因系党政机关开办而撤并的五十五户,占8.3%;因属“四假企业”(主要是名为集体实为私人)而撤并的六户,占0.9%;因经营不善、已资不抵债而撤并的三十六户,占5.5%;由于严重违法乱纪,丧失公司信誉而撤并的七户,占1.1%。在撤并降公司中,按经济性质划分,全民企业二百二十九户,集体企业三百四十一户,联营企业九十户。

  这次撤并的从事批发、对外贸易、物资供应和金融业等流通领域的公司共四百户,占撤并降公司总数的60.6%。

  我市党政机关开办的公司共九十五户,这次清理整顿共撤并五十五户,占57.9%;经批准保留的少数原为党政机关办的四十户,多为配合各项改革措施建立的各类公司,包括市保安服务公司七户;配合投资体制改革所建立的各类投资开发公司、设备租赁公司、技术改造服务公司等共十八户;此外,市、区、县各级经济协作公司十五户,这些协作公司原则上不再搞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活动,继续做好经济协作服务工作。允许保留的党政机关办的公司均应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人、财、物与原主办单位分开管理,公司人员不得列入行政事业编制;财务必须与原主办单位彻底脱钩,与同级财政挂钩,主办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司收取资金和实物;业务经营归口管理。

  四、撤并注实施工作

  确定撤并的公司应由其主管单位建立清理组织,负责处理各公司撤并后的资产清理、人员安排、合同衔接、案件处理等事宜。

  各综合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分行要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的有关规定尽快制订出我市公司撤并后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协助、监督企业搞好资产帐务清理,防止抽逃资金、私分资产、挥霍浪费。市人事局、劳动局、编委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协助和督促做好撤并公司的人员安排工作。撤并公司的未了业务合同,应由主管单位协助做好善后处理或转移、衔接,特别是涉外合同要注意尽量不受影响;撤并公司的违纪违法问题,有关部门应抓紧结案,尚未结案的,其人代表不得调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缓为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整顿公司撤并留方案批准后,保留的公司年检换照和撤并的登记工作可陆续开始,根据市清整办批准的部、委、办、区、县、局公司撤并留方案和公司审定表,由公司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办理。全市公司撤并审定工作要在今年六月底以前全部结束。

  五、清理整顿公司后的建设工作

  各综合职能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这次清理整顿公司的时机,把各项基础工作做好,防止前清后乱,做到既治标又治本。要健全公司的财务、信贷、劳动工资等项管理办法和确定有关标准;要加强对各类公司管理法规的建设,特别是对商业流通等领域公司管理法规的建设,做到依法治商;要根据产业政策,区别不同行业,搞好行业规划,加强行业管理;要加强市场的组织、建设和管理。商业物资等各业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制订统管社会商业、物资供销等行业的行业归口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总结清理整顿公司中的实践经验,改进企业法人登记、年检换照等项工作,严格把关,加强对公司经营资格、开办条件、营业范围、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检查和管理。

  凡确定保留的公司,应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真正做到合法经营,提高效益,在国家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

  一、天津市公司撤并留情况统计表(略)

  二、天津市党政机关开办公司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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