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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5)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第四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条 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一条 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八章 外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三条 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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