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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3)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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