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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6)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

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

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

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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