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6)
www.110.com 2010-07-09 11:23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
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
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
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次修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New)》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New)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有关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已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失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PRC, Wholly Foreign-owned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