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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
www.110.com 2010-07-08 21:52

  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屡见不鲜,这类企业成立后,囿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往往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给正常的市场秩序带来极大危害。有关债权人在无法向债务人实现权利时,常常愤然将会计师事务所和企业一起推上被告席。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1996年4月4日和1998年6月26日对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作出司法解释,为我们解决这类案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司法实践中,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本文旨在从法理基础、法律依据以及投资人改正虚假出资前后的责任承担等角度对此略作探析。

  一、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对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在我国,除三资企业外,对企业登记采取核准资本制,成立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前,企业投资人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否则,工商部门对企业不予核准登记。也就是说,验资报告在企业能否成立这一问题上起到关键作用。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地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义务。

  从性质上看,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是一个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使得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得以成立,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与相对人的交易关系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虚假验资报告侵害了 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致使其权利不能实现,实质上是虚假出具验资报告人在验资时,通过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而预设了一个侵害债权的行为。此时,债权人虽然不能确定,但无论谁与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发生交易关系而受到损害,都不违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者的本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

  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对象看,也应该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虽然委托验资关系只存在于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作用并非只限于特定的双方。法律之所以要求企业成立时出具验资报告,是因为企业一旦成立,就会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关系,要求投资者对企业投入确定的、真实的,是为了成立的企业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之所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的过程有严格的操作规则,对社会具有足够的公信力。交易者与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交易,与其说是对工商部门登记的信赖,不如说是对企业拥有真实资本的信赖。此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必然导致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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