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
www.110.com 2010-07-08 21:52
一、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对相对人应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
在我国,除三资企业外,对企业登记采取核准资本制,成立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前,企业投资人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的资本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否则,工商部门对企业不予核准登记。也就是说,验资报告在企业能否成立这一问题上起到关键作用。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公正地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是会计师事务所应尽的义务。
从性质上看,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是一个间接侵害债权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使得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得以成立,注册资金不足的企业与相对人的交易关系通常表现为债权债务关系,虚假验资报告侵害了 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致使其权利不能实现,实质上是虚假出具验资报告人在验资时,通过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而预设了一个侵害债权的行为。此时,债权人虽然不能确定,但无论谁与注册资金不实的企业发生交易关系而受到损害,都不违背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者的本意,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
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责任的对象看,也应该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虽然委托验资关系只存在于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作用并非只限于特定的双方。法律之所以要求企业成立时出具验资报告,是因为企业一旦成立,就会与其他市场主体发生交易关系,要求投资者对企业投入确定的、真实的,是为了成立的企业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之所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作出验资报告,是因为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的过程有严格的操作规则,对社会具有足够的公信力。交易者与登记注册的企业进行交易,与其说是对工商部门登记的信赖,不如说是对企业拥有真实资本的信赖。此时,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必然导致与企业进行交易的利害关系人的信赖利益的丧失。
- 上一篇:公司法案例之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 下一篇: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
相关文章
- ·略论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民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型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新型会计师事务所
-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转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章程】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章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
-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
- ·明确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权限
- ·加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合伙关系管理
- ·会计师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规定
- ·会计师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的规定
-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责任
-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财产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合同范本(范例)
- ·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合同范本
- ·合伙协议书样本(会计师事务所用)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