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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本运作风险的法律防范(4)
www.110.com 2010-07-09 11:42


张海在公司的行为,尤其是他以健力宝公司为融资平台的资本玩家行为,为什么会屡屡得手,为什么他会有如此到大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运用是否合理、合法?他的行为对谁负责,这些人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控制?这涉及到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问题,公司法有明确的规定,而公司章程完全可以进行规定。
这些问题,涉及到资本运作时合作对象的选择,也涉及到合作之后合作企业的经营,它们都可能与企业的资本运作行为有关,法律是可以加以规范的。
2、张海进入公司的手段
张海收购股权,支付手段与资金来源值得思考。收购价格是3·38亿,但是合同规定是分期支付的。这样的规定本身,无容质疑,但是会存在许多法律风险,主要是收购者拿被收购企业本身的现金流进行收购。事实是,首期支付的1亿价款,就是公司销售款项,张海只不过通过江苏一家公司转帐来完成而已。
同时,张海是在还没有支付收购价款的条件下,进入公司、控制公司的。这种支付手段的规定,在资本运作上会有什么风险?到底该怎样控制这些风险?事实上,在健康力宝陷入危机后,张海还没有支付1亿6千万的价款,而他自己却可以转让股权而脱手。
3、李志达的权利命运
李志达在与张海、祝维沙、叶江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马上投入了现金近2亿,用以恢复饮料生产,但是因为股权被冻结,无法进行股权转让过户,最后又遭驱逐。从表面上看,李志达的股权受到侵犯。难道他自己就没有一点值得检讨的地方吗?当然有,连公司的真实情况是什么、股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这些基本问题都还没有搞清楚,就签订转让协议,显然违背了交易的一般常识。而法院的冻结,在一定程度上是合理的。
他能够做的,就是追究转让方的违约责任,要求他们排除自己进行股权过户的障碍,当然这还得取决于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股权转让协议,在还没有改变公司的之前,是不能够对抗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公司本身的。
4、山水市政府的接管行为
显然,健力宝公司的现实,是山水市政府难以接受的,毕竟一个使得当地之所以成名的企业陷入了泥潭。强力接管企业,可能是当地政府进行亡羊补牢唯一措施了。只有以股东身份介入,才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以前地方政府把全部股权都转让出去了,现在的股权是后来才收购的,其收购目的就在于以股东身份来影响企业。但是,此时的公司到底属于谁的,企业经营还需要由投资者来决策。政府的强制接受,动机与目的可圈可点,但在程序与方式方面,可能值得商榷。
政府在健力宝之外成立了佛山三水健力宝贸易有限公司,期望由该公司来主导整个饮料的生产与销售,摆脱健力宝公司本身的债务危机。但是,健力宝公司营业与健力宝贸易的业务关系,也应当是由前者来决定,一相情愿的做法在法律上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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