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审行字〔1995〕第040号
各地、市、县(市、区)委组织部,各行署、市、县(市、区)审计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室,省直各部门:
现将《安徽省事业单位离任审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审计厅 省委组织部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离任审计 暂行办法 通知 抄报:省委、省政府,审计署、中央编办、中央组织部
安徽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一、为正确评价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工作业绩,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 和运行机制转换,提高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事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和义务, 促进事业单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中发〔93 〕7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为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提供服务的教育文化、科技信息、新闻出版、卫生体 育、广播电视、农林牧水、城市公用、规划勘探、环境保护、社会福利、交通管理、后勤服 务、社会中介组织等机构,经法律程序批准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国家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离任,均须依照本办法履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 责组织所属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各级组织、审计、编制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四、事业法人资格按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同级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确认。具备法人资格的事 业单位,在下列情况下须履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一)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 (二)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因辞职、免职、撤职、调离、离退休、死亡等原因中止职务的; (三)事业法人因撤销、合并、兼并、依法宣告破产或改变行政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自然变 更的。
五、属于审计范围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中止任期或因其他原因离任时,按干 部管理权限由其主管部门在其离任(任期届满、中止任期)前一个月或离任后(仅限因突然死 亡、违法受审查等特殊原因)二个月内向原法人登记机关提出法人离任审计申请,由法人登 记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予以审计。被审计人在离任审计结束前,除死亡和法定事由外,不 得离任。不按本办法要求履行事业法人离任审计的单位,事业法人登记部门不再办理该事业 法人注册登记事宜,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事业法人登记证。
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内容是: (一)履行事业法人职责和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各项职责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取得哪些事业成果,单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三)离任前单位债权、债务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事业发展情况; (四)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规情况,有无重大损失浪费、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 ; (五)委托单位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七、审计结束后,承办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主送同级法人登记机关和事业单位 主管部门,抄送事业单位和被审计人,抄报干部任免机关。委托单位、被审计人及其主管部 门如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向同级审计部门申请复议,复议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复议结论。复议期间,被审计人暂缓离任。 在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人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有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其 主管单位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八、审计时限,原则上限制在被审计人的任职期间,如发现前任有重大问题,可进行追溯审 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采用就地审计方式。
九、审计时,被审计人和主管部门应如实提供必要的业务、财务资料和工作条件,不得虚报 和隐匿不报。如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有关法规作出处 理。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审计人员若与被审计人 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审计中涉及单位科技、科研成果的运用和商业方面 的秘密,审计部门应负责保密。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纪者,由主管机关予以处理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十二、本暂行办法由省审计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不具备事业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其负责人离任审计,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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