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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股权转让 北京市城镇企业实行股份合(3)
www.110.com 2010-08-16 15:12

  (一)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以外,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等管理人员;

  (六)企业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厂长)应当定期向董事会以及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厂长)、监事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企业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给本企业或者股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定期向股东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监督。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实行两则两制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报表,原则上应经中介机构审核,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

  企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于召开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企业,供股东查阅。

  第三十三条 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分配:

  (一)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二)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三)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

  (四)按税后利润的5%至10%提取法定公益金。

  (五)按照企业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提取股东积累公积金。

  (六)提取劳动分红基金。

  (七)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企业前一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下一年度分配。

  第三十四条 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股利,一般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一)一部分分配给在职职工;

  (二)一部分用作原企业离退休人员费用;

  (三)一部分作为企业劳动分红。

  具体分配办法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一般不得分配股利。企业无利润或者税后利润不足以支付股利时,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经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可以用往年结转的未分配利润或者法定公积金分配股利。

  第三十六条 获得股金红利的个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企业代扣代缴。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等。

  法定公积金转为企业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八条 企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九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部分,依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职工个人股金、社会个人股金和法人股金进行补偿。

  第四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失业、医疗、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逐步扩大集体福利。

 

第六章 变更与清算

  第四十一条 企业的合并与分立必须由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通知债权人。

  第四十二条 企业合并与分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签订协议,明确划分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合并与分立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涉及国有法人股发生变动的,应当先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者变更手续。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因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和债权债务的清偿工作。

  清算结束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所占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集体共有股分得的财产,应当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用于原企业职工的失业、养老保险等事项,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企业终止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应当提出清算报告,经批准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后,到原产权登记和注册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7月2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股份合作制暂行办法》(1994年第14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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