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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现实探讨(3)
www.110.com 2010-07-08 13:55


2、要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股权转让。
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帮助企业建立合适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俄罗斯和捷克的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民营化导致企业竞争能力弱化已有深刻的教训。俄国在私有化过程中,将企业内部的股权用证券化的方式平均分配给企业职工,原企业的控制人大量收购公司股票,结果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种在私有化过程中没有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致使内部人掏空公司的情况出现较多,对俄罗斯改革后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而两德合并时,西德帮助东德所进行的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过程是值得借鉴的,其主要经验:一是成立托管局,托管东德的所有国有资产,统一进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二是私有化过程中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方式,并注入资金帮助企业重整;三是在私有化过程中,注重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在市场环境中具有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四是托管局在完成私有化的使命以后解散,不再管理企业,使企业成为市场化环境中的企业。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政府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转让的目标定位应建立多元化的价值评估体系,不仅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利润最大化,最重要的是要帮助公司建立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要加大对收购人的资质考察,使股权转让后的企业能够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并适应市场化的经营。
3、对国有股转让问题要进行通盘考虑,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
目前国有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框架已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对国有股的管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说明,其中第23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政府批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家统一管理、分级产权,让地方政府和地方国资委有转让国有股权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但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国资委已下文明确,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全部报国资委批准,金融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由国家财政部审核。此外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商的资质和投资行为做了规范。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涉及到多方面、多角度,要搞好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管理部门要细化有关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则,简化国有股转让报批程序,制定国有股权转让的详细条例,对涉及国家命脉的产业和一般竞争性产业的股权转让要区别对待,并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进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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