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
1、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如果其起诉理由表述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由于这些情形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提起的事由,在起诉受理环节就会被拒之门外。
2、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所提出的清算申请是不予受理。清算事项,只能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3、人民法院在受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还是会对公司法所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个前置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这个条件是否成就,但只要起诉股东,在诉状中只要有已经采取了能够采取的其他方法而不能得到解决,“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的表述就可以了,也就是说法院对这个情形的审查更多的只是形式上审查,该前置性程序的意义更多在于其导向性。
第三、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即: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被告是公司,其他股东则列为第三人,当然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在解散公司诉讼中,有权利申请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
第四、解散公司诉讼审理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是以调解为主。在审理中如果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只要协商的结果不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一般会支持。当然,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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