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同时指出:不进行拍卖或者拍卖不成的破产财产,可以在破产分配时进行实物分配或者作价变卖。”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有“拍卖”和“变卖”两种。
一、拍卖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被拍卖物的价金。破产财产的拍卖,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清算组委托的破产财产的起拍价应当是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对破产财产评估的价值。
清算组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拍卖破产财产,其行为是强制性的,是对属于债务人所有的享有独立处分权的财产强制进行的拍卖,在开拍之前,清算组应发布公告,并报人民法院,通知竞拍人破产财产拍卖的时间、地点,竞拍人在公开竞拍之前可以对拍卖的破产财产进行现场查勘,以确定自己的最高竞拍价。
拍卖具有以下特点:
1.拍卖是由专业机构进行的活动;
2.动产和不动产应由不同的拍卖机构进行;
3.拍卖破产财产,应按确定的程序进行;
4.财产拍卖成交应当在事先确定的底价之上,由出价最高者的价金作为拍卖物的价金。
二、变卖
是清算组依据事先确定的破产财产的价格,随时出卖破产财产的行为,一般的说,破产财产的变卖有以下几个步骤:
1.拟定和通过变卖方案。变卖方案的内容有:(1)变卖财产的目录表;(2)财产变卖的定价原则;(3)财产变卖的程序原则。
2.制定变卖程序,具体内容有:(1)确定公布买受人的资格;(2)变卖登记手续及具体时间;(3)定价原则;(4)签定变卖协议。
3.发出变卖公告,变卖公告应刊登在影响大的报纸上,具体内容有:(1)变卖物的简况;(2)变卖登记的时间;(3)联系人、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4.变卖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生效。变卖合同是变卖工作结束后,清算组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协议)。具体内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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