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清算 > 公司清算法律 >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区分
www.110.com 2010-08-04 14:59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区分

  公司清算理论和实践中对于清算主体和清算人有着不同的观点,甚至有着概念混用的趋势,造成了清算程序的混乱和清算责任的不明确。笔者认为,清算主体是指在公司解散时有义务组织清算组织、及时对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的主体,也称清算义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所谓清算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清算主体选任或者法院指定具体负责清算工作的主体。而我们所说的清算组织或我国公司法中所规定的“清算组”就是由清算人依法组成的具体从事清算工作的人员的总称。尽管清算主体一般也要参加清算组织,但也可能不直接担任清算人,而是确定他人担任。此外,通常清算主体是与公司存在资产投资关系或者对公司拥有重大管理权限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因此一般为公司的股东或者董事,清算人则不限于此,会计师和律师等与公司没有任何实质性联系的人员也可以担任。这两个概念在人员的产生及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对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内涵作一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清算主体的确定

  公司在进入清算程序之前,首先应当确定清算主体,再由清算主体选任清算人,因此明确清算主体是清算程序的前提。一般认为,投资主体或者公司组建者在公司清算程序中负清算之责是现代法人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国法律通常规定股东或者董事是清算主体,负有在公司终止后组织清算的责任。比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规定董事会负责公司清算;《日本民法典》第74条规定,理事为清算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解散的企业法人所涉及民事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1条建议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控股股东。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出现本法规定的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虽然这里规定的是由公司成立清算组,但不能理解为公司系清算主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内容中,包括对公司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故应当理解为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界定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由此可见,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应为公司股东。

  这里有必要强调的是,由于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投资的动机并不相同,更重要的是公司作为合同联结体,应当充分尊重公司章程的公司宪章性质,故首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清算主体,在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情况确定股东为清算主体;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由于其所有和经营分离的特殊性,可以确定由担任董事的股东作为清算主体,毕竟那些分散的投资者并不关心也不参与公司管理。

  二、清算人的产生方式、范围和权利义务

  (一)清算人的产生方式

  纵观各国立法,公司清算人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法定清算人

  许多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清算人的产生方式。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作为清算人处理清算事务;日本《商法典》也对清算人的产生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排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