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川市原新城区法院的一纸判决,银川市民朱胜全在一起劳务纠纷中住房被查封,只好长期在外租住。6年后原判决被撤销,朱胜全状告法院索要国家赔偿。6月9日,银川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
1996年12月,朱胜全被所在单位宁夏区建三公司任命为所属矿山灭火分公司项目经理。当年10月,分公司与汝箕沟煤矿灭火队签订剥挖灭火工程承包合同,朱胜全以项目经理身份雇用张秀泉在汝箕沟煤矿剥挖灭火工程施工。1998年1月,朱胜全与张秀泉进行结算,分公司尚欠张秀泉4.6万余元,朱胜全给张秀泉打了一张欠条。1999年11月25日,张秀泉以拖欠劳务费为由将朱胜全告到原新城区法院(西夏区法院前身),法院作出的(2000)新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胜全支付4.6万余元劳务费。
2001年4月16日,法院接受张秀泉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朱胜全位于新月小区的住房,朱胜全被迫搬出家门另觅房屋租住。其间,朱胜全不断申诉。2007年,西夏区法院审委会认为该案被告主体认定有误,裁定再审,并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当年3月30日,法院解除了对新月小区该套房屋的查封措施,朱胜全这才搬回自家房屋。同年5月14日,西夏区法院通过再审撤销了(2000)新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朱胜全不承担付款责任。2007年5月,张秀泉将朱胜全和宁夏区建三公司同时告上法庭,当年6月27日,西夏区法院判决区建三公司支付张秀泉劳务费及利息。
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朱胜全认为西夏区法院没有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就查封自己住房,导致自己6年有家不能回,房屋空置造成采暖费损失2732元,在外租房花费4万余元以及其他费用1100元,法院应对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西夏区法院出庭人员表示,当初查封行为是按照判决执行的,查封并没有错。据悉,银川市中院将择期对此案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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