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组数据中可窥一斑:从1997年到2007年,中国法院系统一共受理了2.5万多件国家赔偿案件,决定给予补偿的案件有8500多件;各级检察院总共受理了1.7万多件案件,决定给予赔偿的5700多件,给予赔偿的案件占受理案件的一半还不到。
“国家赔偿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在我们这样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这很不正常。这说明全国有不少冤假错案没有通过《国家赔偿法》来解决。”马怀德说。
截至2007年底,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国家赔偿法的议案和14件建议。一些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也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些重大案件也对该法的修改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如2001年陕西的处女嫖娼案、2005年湖北的佘祥林“杀妻”冤案等等,在引起强烈反响的同时,使更多人关注到这部法律的实施效果。
在多重因素推动下,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国家赔偿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法工委从2005年底开始着手《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工作,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等中央有关部门及部分地方发函征求修改意见,各主要部门也陆续上交了修改意见。
2007年7月31日至8月1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北戴河召开了《国家赔偿法》修改专家座谈会,来自北京大学等数所大学从事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研究的近20位法学学者出席了会议。
时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的陈斯喜主持了会议,并将各种修改意见统一整理。在2008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举办的“改革开放30年与宪政发展”论坛上,陈斯喜当时透露,提高赔偿标准、弱化甚至取消确认程序将成修改重点。
但2008年10月28日向社会广泛征集意见的该法修正案草案,却让许多曾经参会的学者感觉被泼了一盆冷水。修正案草案虽有小部分采纳了学者的建议,如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确定双方举证义务,取消确认程序等,但此次修改的整体框架,的确符合“小修小补”原则,与之前的几次讨论方向并不吻合。
“一部合理公正的《国家赔偿法》本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把这些社会矛盾化解于体制之内。为实现这一目的,目前的《国家赔偿法》就不得不做结构性、系统性和原则性的修改。小修小补的《国家赔偿法》,还不如暂缓修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端洪也对《中国新闻周刊》说。
对于为何是小修小补,本刊多次联系全国人大法工委,法工委没有给出最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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