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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赔偿范围(3)
www.110.com 2010-07-21 10:27

  争议焦点: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修正中争议最大的是归责原则,也就是哪些行为该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目前修正案草案仍然沿袭此前的违法归责原则,也即只有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违法了,才能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这就造成了国家赔偿范围过窄问题。

  马怀德认为,这也是很多国家赔偿案件不被受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原因就在于,违法归责“漏掉”了很多国家侵权行为。

  国家赔偿实践证明,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难以适用形式多样类型迥异的侵权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司法行为、事实行为和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应当建立以违法原则为主、过错原则和结果原则为辅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比如,公共设施致害是否纳入国家赔偿?1999年1月4日18时50分,重庆市綦江县彩虹桥发生整体垮塌,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2007年8月13日下午,湖南湘西自治州凤凰县凤大公路堤溪大桥跨塌,造成64人死亡。这些大桥垮塌案的赔偿既非交通事故赔偿,也非消费领域的赔偿,而是一个建筑物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了人身损害的赔偿,具有国家赔偿的性质。这种赔偿,按照国外的通常立法,属于国家赔偿,即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责任。马怀德建议增加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适用结果归责原则。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行为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如《华西都市报》报道的四川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一案:1998年5月16日,四川省阆中市水观镇农民李茂润遭本镇龙家沟村农民、精神病患者郑国杰手持锄禾刀追打。之后李茂润到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报案。在此后三天中,李茂润又继续遭到郑国杰的纠缠和厮闹,李三次到水观派出所请求保护,但却无人理睬。19日,郑手持镰刀来到李家,李茂润用电话报警,但派出所却未派人前来。为了逃命,李茂润被迫从二楼跳下,右腿多处粉碎性骨折,属八级伤残。2001年9月,阆中市公安局因“不作为”一审败诉。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中心和中国政法大学提出的对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中,都建议将行政不作为引入国家赔偿范围。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或者造成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很多学者一致认为,近些年,国内食品、药品、工矿等安全事故频发,大都涉及政府不作为、拖延作为或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直接侵权人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政府机关因为监管过失导致损害的扩大,无疑也应承担补充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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