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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赔偿程序(2)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除改革赔偿委员会的程序外,还可以考虑重新设置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法规定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内设置的赔偿委员会审理司法赔偿案件,这与我国的司法体制不协调,从而导致无法合理解决赔偿案件。由于目前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案件审理进行请示、汇报,当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难以保证公正;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中的地位及职权关系微妙,赔偿委员会也不适于审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赔偿委员会的审理程序实行书面审理不公开进行,也难以保证其决定的公正性。由于体制制约,赔偿决定也无法强制执行。赔偿委员会设置在人民法院导致其功能缺失,从而影响司法赔偿案件的合理解决。因此必须考虑从根本上改变对赔偿委员会的设置。

  其于我国的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赔偿委员会设置在地级市(行政公署、自治州、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之下比较合适,这样既可免除赔偿义务机关设在任何一家司法机关的尴尬,又可使赔偿案件的处理处于人大的监督范围内,有利于保证公正。在组成方面,赔偿委员会由来自于本级人大的法律委员会及本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公安、国安部门以及律师界的代表组成。在权限方面,赔偿委员会有权最终确认无法进入审判程序的行为的合法性,如人民法院采取的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的没收保证金、搜查等行为。在程序方面应当实行公开审理,允许双方言词辩论。赔偿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不服者可向其申诉,也可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及上一级赔偿委员会申诉。同级人大常委会对申诉可依个案监督程序处理。上一级赔偿委员会认为决定错误的,可通过本级人大常委会向下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赔偿决定可由人民法院参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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