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简单便捷的程序
我国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司法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入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向复议机关的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我国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有侦查、检察、审判与监狱管理机关,从这些规定来看,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的不同,赔偿程序有所不同。当赔偿义务机关为审判机关时,赔偿程序分两阶段:赔偿义务机关处理阶段与赔偿委员会处理阶段;当赔偿义务机关为其他机关时,则分三个阶段,中间多一复议阶段。在赔偿义务机关处理阶段,当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申请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处理呢?我国立法确立了由赔偿义务机关通过司法决定的手段来决定对受害人的赔偿,这显然颇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受害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就赔偿的范围、数额、方式等发生争议,应通过平等、自愿协商的方式来进行,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不宜由赔偿义务机关以司法决定的方式来处理的。因为既然义务机关与受害人有争议,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受害人对义务机关的决定也必不服,如此,义务机关的决定则为多余。此时,受害人也就无向义务机关的上级机关提起复议的基础与必要了,而应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解决。这样,不仅可以通过审判程序充分保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贯彻,还能够体观便民原则,使应该得到国家赔偿的个人及组织及时获得赔偿。
二、规范审理赔偿案件的听证程序
听证制度是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以公正、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管理目的的程序制度。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使决定更加民主,更加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引入听证程序,使得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更加透明,同时,正因为听证更容易吸收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决定也就易于得到其理解与配合,执行起来的阻力自然也小些。为真正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赔偿案件的听证中,应贯彻以下一些原则:
首先,应贯彻公开原则,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国家赔偿案件审理的透明度,接受赔偿请求人和社会的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外,听证都应公开举行,也就是向赔偿请求人及社会公开,举行听证前应发出公告,告知当事人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案由等情况,允许群众、记者旁听,允许采访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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