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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特征(上)(6)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2.实施行为时的名义。公务员实施某行为时,如以行政机关名义出现(例如公务人员着装,佩带标志,出示证件,宣布代表的机关)则视作职务行为,如以个人名义出现,视为个人行为。应当表明身份而未表明致他人损害的,应视作人个行为。

  3.与行使职权有内在联系。构成执行职务的行为还应当是与职权相关联的行为,这种联系必须是内在的实质的联系。

  (待续)

  ①王名扬《法国公务员的行政赔偿责任》载《比较法研究》198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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