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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问题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1 10:55

  导致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往往是相互作用、共同作用的。因此,为避免和减少死刑案件的裁判错误,必须针对这些原因同时采取多种措施。第一,要确立死刑案件证据采信的特有规则。为了有效地防止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发生,对于死刑案件的证据采信应该有独立的规则:凡是辩护方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可能性的,控方应当证明收集这些证据的合法性;控方不能证明证据合法性,或不能排除以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可能性的,这部分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第二,要改革死刑案件审判组织模式,确保合议庭真正独立审判。因为审判委员会并无办法防止死刑案件的错误裁判,甚至进一步说,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死刑案件甚至更容易导致错误裁判。原因之一是重大案件往往会受到当地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和过问,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有关领导的意见就会通过法院院长向审判委员会成员传达,这样就会影响审判委员会冷静而理性地讨论决定死刑案件的裁判。原因之二是集体讨论决定案件使审判委员会成员缺乏足够的责任感,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避免了职业风险。而这种责任分散和虚化的机制没法使审判委员会成员产生足够的责任感和足够的谨慎态度。第三,要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基于死刑复核程序和司法负担考虑,凡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仍可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终审权和核准权;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终审。三审终审的案件,终审程序与复核核准程序进行合并;案件未进入第三审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核准权。第四,死刑案件二审以公开审判为原则。在死刑案件中,大多数案件都是不开庭审理就做出了裁判。这种暗箱操作导致二审无法受到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也使二审法官难以在控辩双方的争论中把握案件事实的真相,正确地判断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有鉴于此,我们可以把落实二审公开审判作为防止死刑案件错误裁判的措施之一。第五,改革刑事司法机关的奖惩机制。作为奖励机制,其中奖与惩要科学结合,激励与约束合理并用,才能真正发挥既鼓励及时揭露和证实犯罪,同时又避免让无罪的公民受到刑事追究的作用。但是目前这种奖惩机制形而上学味道较浓,且仍具有鼓励重实体、轻程序的消极功能。所以,防止死刑案件错误裁判,除了法院审判环节要改革,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也要改革。因而就整个刑事司法机关的奖惩机制而言,需要改革两个方面:一是奖励有原则,即看结果的同时更看重程序不违法。二是惩戒讲过错,即有过错情况下,办案人员才承担不利的后果。改革奖惩机制,对防止和减少死刑错判案件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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