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主动垫付,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虽然对于检察机关特别是贫困地区的检察机关来说,每年财政预算的业务经费十分有限,扣除必要的开支后,几乎没有结余,垫付大额的赔偿金必将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但对于数额不大,且赔偿申请人又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在赔偿决定作出后及时予以垫付,是可行的,且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既可以解决赔偿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又可以及时以实际行动表明检察机关有错必纠的决心和诚意,对于消除赔偿申请人对检察机关的抵触情绪有着极大的作用。
三是主动协调,为刑事赔偿开通“绿色通道”。刑事赔偿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相关部门的积极配合和协作,才能保证及时有效地恢复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以联席会议制度等形式,及时沟通协调、消除具体工作中的分歧,努力为落实刑事赔偿构建一条“绿色通道”,这样可以有效保证刑事赔偿拨款申请及时审查、及时拨付。
四、妥善善后,息诉罢访,是杜绝赔偿“白条”的必要延伸。
作出赔偿决定,并将赔偿金落实到位,检察机关的责任也就到此为止,但由于原案的情况各异,部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不是单单一个刑事赔偿就能完全解决的,如果检察机关就此住手,极有可能引发新的上访,增加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立足于妥善善后,有必要从三方面着手对执法功能作必要的延伸:
一是坚持与赔偿申请人见面及回访制度。作出决定后与赔偿申请人的见面,是做好息诉工作的关键时刻。必须改变以前简单地将赔偿决定书送达即可的作法,而将见面过程变成积极沟通与法制宣传的过程,特别是对于不予赔偿的案件,或者是当事人对我们的工作有较大的不满、有可能会申诉或者上访的情况下,耐心做好说理工作,尽量使当事人相信我们的工作,理解为什么我们要做出那样的决定。同时为了进一步巩固息诉成果,还要坚持在案件办结后,必须在一个月内进行一次回访,及时了解赔偿申请人的思想状况,确保善后工作的落实到位。
二是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赔偿申请人被错拘、错捕、错判,以及被错误追缴财产后,其生活必然会发生极大的改变,甚至其命运就此改变,虽然刑事赔偿能够恢复其一些合法的权益,但并不能解决其所有的合理诉求,不可避免会使一部分赔偿申请人在生活中面临一些其自身不能解决的实际困难,这也是部分当事人在刑事赔偿问题解决后继续上访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就必须从维护社会和谐这个大局出发,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调,真心实意地认真帮助当事人解决实际困难,尽一切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赔偿申请人的应得权益。
- 上一篇:刑事赔偿不宜采用诉讼模式
- 下一篇:对刑事赔偿规定的几点思考
相关文章
- ·如何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 ·如何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 ·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应如何掌握错拘、错捕、错判
- ·非车主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侵权责任法草
- ·从蒙城车祸看交通事故保险如何理赔及赔偿范围
- ·工伤了,如何赔偿
- ·在协议离婚下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 ·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 ·如何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 ·如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 ·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婚姻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
- ·损害赔偿是否包括精神赔偿?如何确定?
- ·离婚后如何向过错方索取赔偿
- ·离婚时如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 ·杜绝家庭暴力,如何亮出“杀手锏”
- ·北川灾区因建板房拆迁房屋如何赔偿
- ·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性质及归属
-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应如何赔偿
- ·2010年司法备考: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程序
- ·名师点拨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