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构的决定。上款还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赔偿请求人认可复议机关的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则复议机关的决定生效,应当中心。如果复议机关维持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执行的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决定。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义务机关的决定,而变更或者作出新的赔偿决定,则赔偿义务机关应执行该复议机关的赔偿决定。另须说明,当赔偿请求人对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该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对义务机关人民法院的决定不服,不适用复议,迈过复议程序,直接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应是复议程序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程序的合并。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是司法赔偿案件中唯一具有审判权的组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行使审判权,作出的审判法律文书,是生效的、效力最高的赔偿决定文书,赔偿义务机关必须执行。
三、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对赔偿方式作出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该条明确了国家赔偿方式有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国家赔偿法另在第三十条对受损名誉权、荣誉权的救济作出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严格说,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是国家赔偿的赔偿方式,而是一种补救措施。
(一)支付赔偿金
国家赔偿法规定,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承担责任的最主要方式。金钱赔偿,是将受损害人的各种损失计算成金额,以金额抵扣受损害人的各项损失。金钱是物质利益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最常用、最普遍的支付手段。无论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还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人身损害的赔偿,都可以支付。①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赔偿费用的来源,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赔偿法将赔偿金按职权行为侵犯客体的不同而细分为三种: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侵犯生命健康权赔偿金、侵犯财产权赔偿金,并规定了相应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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