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提到三种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书,应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所负赔偿义务的表述,而不是对国家应承担责任的表述。在对国家赔偿决定书的性质上,笔者认为应作如此的区分。
于是,我们看到的各种赔偿决定书,都是对赔偿义务机关所负义务的决定。而没有看到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决定法律文书。虽然如此,但并不影响我们对国家赔偿责任的确定,因为赔偿责任和赔偿义务的内容完全一致,赔偿决定书表述的赔偿义务机关所负义务的内容,即是赔偿责任主体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赔偿义务是对赔偿责任的变相表述。赔偿决定书记载了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内容,也同时反映出国家应承担的责任。
(三)赔偿费用最终由财政负担
国家赔偿法在第二十九条明确,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费用用后,向财政申请核拨。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费用的承担规定十分明确,由国家承担,不由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这是对国家赔偿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而是国家的责任的最好说明。
(四)赔偿义务机关受国家委托履行赔偿决定
在本文第二条中即对赔偿义务机关义务的内容作出分析,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是对国家赔偿决定(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书、复议机构的决定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书)的执行。赔偿义务机关还是一种执行机关,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赔偿决定的机关。
国家赔偿法对由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决定,规定十分明确。在国家赔偿法第一章总则里即明确,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在有关赔偿程序的条文中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而没有直接由国家履行赔偿责任的规定,国家不直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执行赔偿义务,是一种执行赔偿决定、代为国家履行赔偿责任、受国家委托的法定义务行为。弄清赔偿义务机关不仅是赔偿案件的办理机关,也是赔偿决定的执行机关、赔偿义务的履行机关,明确赔偿义务和赔偿责任的关系、赔偿决定书是赔偿义务的文字载体,对于理顺国家赔偿中的各种法律关系,顺利推进国家赔偿事业,搞好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大有好处。
注释:
①②③黄杰等著:《国家赔偿法释义与讲座》,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9月第一版,第192页、第194页、第192页。
④陈佳林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用问答,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3页、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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