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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国家赔偿义务(4)
www.110.com 2010-07-21 10:38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五条对返还财产作了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构申请返还。

  (三)恢复原状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赔偿能够恢复原状的,予以恢复原状。恢复原状,即将权利恢复到被侵害以前的状态。③

  四、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国家履行赔偿义务

  作出违法职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不是责任主体。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义务,其实质是赔偿义务机关受国家、法律委托履行赔偿决定。

  (一)国家是赔偿责任主体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使公共权力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执行职务的活动中有可能对公民的权益造成损害,而有损害就应有赔偿。对于上述损害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应该由国家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称为国家赔偿责任。

  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其具体活动是由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实施的,其机关和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活动中可能造成损害,对于这种损害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具体实施活动的机关和工作人员承担责任。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国家而行使公共权力,进行职务活动,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实施活动,当然其损害赔偿应由其所代表的国家来承担。④

  (二)赔偿义务是赔偿责任的变相表述

  赔偿决定的决定内容,都表述为由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和标准向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如决定:赔偿义务机关某单位支付赔偿请求人某人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万元。而不会作出这样的决定,由赔偿责任主体国家向赔偿请求人某人支付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万元。

  从赔偿责任和逻辑关系角度而言,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在决定法律文书的表述上也应直接说明,由国家向赔偿请求人进行赔偿。但是,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也就是履行赔偿决定,而没有规定由国家直接履行。可以明确,赔偿义务机关代为国家履行赔偿责任,而此代为履行赔偿责任的职责,就是国家赔偿法所称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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