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
公物管理瑕疵的国家赔偿责任
公路因为管理上的一点问题而出现了交通事故,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而判决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了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判决。它虽然没有《国家赔偿法》的明文依据,但符合宪法,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下面对这一案件中存在的行政法理作一简要的分析,期待着类似的判决出现,也期待着立法的明文支持。
一、公物管理瑕疵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一般认为,公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直接为了公共目的而提供使用的有体物。[②]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公路”就属于公物中的一种。公物行政是指在公物供公共使用的过程中,公物管理者调整各种使用关系、实现公物本身功能的各种活动。公物行政,从公物的设置到公物的管理到公物的废除,都需要接受法治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以及公物的公共目的性等的统制。为保证公物行政的合法性与公正性,防止公权力的违法行使,防止公物行政侵害公物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其进行监督。对于遭受公物行政侵害的相对人,也应该赋予其救济的权利。
公物管理者违法实施公物行政行为,侵犯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许多国家的国家赔偿法制都规定了其国家赔偿责任。日本《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因道路、河川或者其他公共营造物的设置或管理存在瑕疵,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处的“公共营造物”是指国家或者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为特定的公共目的提供使用的建筑物或者物的设施,它与公物的概念相当。我国台湾地区“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这里的“公共设施”实际上就是指“供公共目的使用之物件或设备”,[③]与公物的概念亦大致相当。我国《国家赔偿法》当中对于公物行政的国家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各国发展的情况来看,将公物行政的国家赔偿责任纳入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之中亦为必然的趋势。
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公物管理瑕疵的认定
参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物管理瑕疵的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大致有以下四点:第一,须有公物存在;第二,公物的设置或管理有瑕疵存在;第三,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公物而遭受损失;第四,公物的瑕疵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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