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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及其完善(6)
www.110.com 2010-07-21 10:41

  2、请求赔偿程序。请求赔偿是指经赔偿请求人的请求,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所作行政行为构成侵权时而给予的赔偿。其以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为前提。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及《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只请求损害赔偿的,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该赔偿请求可以在行政侵权被有关机关确认后提出,也可在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经有关行政救济主体确认之前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自行确认所作行政行为是否违法,应否赔偿。赔偿请求人可以只提出一项赔偿请求,也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复议和诉讼赔偿程序。复议和诉讼赔偿是指经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判决由赔偿义务机关所给予的赔偿。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将损害赔偿作为复议和诉讼请求之一提出,由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决定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赔偿程序就是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赔偿当事人就是复议当事人和诉讼当事人,赔偿请求人只需递交复议申请书和起诉状而不必递交专门的赔偿请求书。

  4、内部追偿程序。这是指有关行政主体责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及其行政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行政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家承担。但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政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机关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赔偿义务机关自行承担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内部追偿制度,有利于促进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增强责任心。

  四、我国现行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建立,广泛借鉴参考了世界各国已有的行政赔偿制度,吸收了国内外有关赔偿法理论的优秀成果。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毕竟建立不久,立法上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粗疏的情况,主要的一点就是略嫌简略,操作性差。下面笔者就不揣浅陋,谈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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