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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达”轮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7)
www.110.com 2010-07-19 09:54

  二、关于兴鹏公司利用“兴达”轮在汉堡港等待下个航次命令的时间办理证书年检,应否扣除租金的问题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特征,是船舶的使用权属于租船人,由租船人负责船舶调度,出租人负责配备和管理船长和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惯例事务。出租人进行船员调配、船舶内部事务管理,必然需要时间。但通常,只要不影响租船人使用船舶,就不构成违约,租船人不能停租,也不能把费用转稼给出租人。例如,出租人利用船舶靠港卸货或者待命期间的方便,调换船员、加水、上伙食、物料等,只要不影响租船人使用船舶,租船人就不能因此而扣除租金。租船人不能因为船舶在港卸货期间,出租人上了两天伙食、物料,就扣除两天的租金。同样道理,出租人利用船舶在港卸货和待命的时间,办理船舶证书年检、签证,只要不影响租船人使用船舶,也不应该认为租船人违约,不能扣除租金。

  本案租船合同第31条约定:“船东有义务提交和保证本船、船员以及有关的任何物品的最新完整证书,不管这些证书是在本租船合同开始之前或开始之后就需要。若船东未能履行规定,所损失的时间与一切额外费用,均由船东负责,租船人可将其从租金中扣除”。这是一条“净”停租条款。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租船人想要根据该条款扣除租金,应该满足两个条件:1 、船东没有履行该条款规定的义务;2、造成租船人时间和费用损失。

  “兴达”轮抵汉堡卸货和停泊期间,船长于1993年12月9 日通过福星公司在汉堡的代理发报告知福星公司“船长正在着急地等待下一航次命令”。同时向船级社申请办理证书年检和签证。12月11日卸完货后,船长又发报要求福星公司告知下航次任务。证书年检和签证工作于12月15日完成。12月16日0740时,兴鹏公司又发报告知福星公司“‘兴达’轮15日1750时离开汉堡码头移到外锚地,无法抛锚,等待命令。”尽管船长和兴鹏公司一而再、再而三地要求福星公司指示下航次的任务,但福星公司一直置若妄闻。直到12月16日2225时,福星公司才发出“兴达轮立即开文茨皮尔斯(VENSPILS)装化肥约33000吨”的指示。可见兴鹏公司在汉堡港办理船舶证书年检和签证,完全是利用卸货和停泊等候开航命令空隙时间,因利乘便,并没有影响福星公司使用船舶,没有造成福星公司使用船舶的时间和费用损失。福星公司扣除船舶办理证书年检签证期间的租金,不符合租船合同第31条的约定。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租船合同第31条规定,船东应承担办理“兴达”轮船舶证书和检验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其实应为船期损失,见福星公司的上诉理由)29,808.10美元,也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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