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宁波市物资总公司(下称物资公司)
被告:韩国三富株式会社(下称韩国三富)
1996年4月12日,物资公司与E&B(Far East,Chemicals Ltd.
)签订一份购买1000吨丙酮买卖合同,约定CFR宁波每吨545美元,货款总值54.5万美元,允许溢短装5%,要求温度在25度时高锰酸钾反应试验的指标为120以上。4月28日,950.806吨丙酮装上“Bow Sky”轮,船长的代理签发了Odfjell Tankers Ks公司的油轮提单,载明收货人由通知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指示,起运港为南非德班港,目的港为中国宁波港。5月2日,英之杰检验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事实陈述、数量证明、清洁证明、样品证明、封存证明、分析证明等检验报告,表明装入“Bow Sky”轮上所载的货物驶往中国港口。6月3日,代表“Bow Sky”轮的金斯公司检验师和代表“奥林匹亚三富”轮的晓星检验师共同签署协议书,表明丙酮在卸离“Bow Sky”轮之前和卸至“奥林匹亚三富”轮之后,丙酮在温度25度时高锰酸钾反应试验的指标已小于120。6月27日,“奥林匹亚三富”轮驶抵 宁波港。经宁波商检局检验,丙酮数量为931.054吨,高锰酸钾反应试验的指标仍小于120。物资公司收货后,赔付下家违约金278110.75元并削价处理了该批货物。为此,物资公司以合法的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身份,于1996年10月11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差损失89554.4元,与下家签订合同的违约金损失276110.75元,市场差价损失1862112元,储罐费278000元,利息损失244737元和诉讼费用。
被告韩国三富答辩称:原告所持正本提单是一程船“Bow Sky”轮船长签发的全程联运提单,被告作为自韩国釜山港到中国宁波港的分段承运人,从未向货方签发过提单,与原告之间没有法律关系。在釜山港,货从“Bow Sky”轮卸下前,其高锰酸钾指标已不合要求,货物少量短卸。被告对货物污损和短少不承担责任。
审 判
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韩国三富提供了“Bow Sky”轮投保的SKULD P&I保赔协会向“奥林匹亚三富”轮投保的UD P&I 保赔协会出具的反担保,SKULD P&I 保赔协会确认本案由被告赔付12万美元结案的传真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宁波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物资公司和被告韩国三富于1997年6月20日自愿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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