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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不成立 迟延交付要赔偿
www.110.com 2010-07-19 10:09

     即承运人未在合同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承运人未能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称为迟延交付。关于迟延交付,1987年《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按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并详细规定了运到期限的计算办法。当事人未约定运到期限,根据该规定,应认定承运人迟延交付。迟延交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对迟延交付的赔偿范围有明显的区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迟延交付赔偿,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货物的运费数额。但《海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证明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轻率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则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付,依照《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1987年“货规”第五十二条、
1995年“货规”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向收货人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合同没有约定时违约金的数额为运费的5%至20%。根据《经济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承运人错运责任的认定

     错运是指没有将货物运到合同约定的卸货港,而是运到其他港口卸下。这属于承运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定的到达港,交给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1987年“货规”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作了相同的规定,且明确规定因此发生的调运费由承运人负责,当逾期运到造成货物损失,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不足部分的损失。承运人错运目的港,又没有运回合同约定的港口,收货人提取货物后,多支出的短途运输费用,以及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承运人负担。

    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时,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从以上可以看出,船公司所说的“不可抗力”显然不能成立,你们完全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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