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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作业中不可抗力的 认定与责任的承担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保税区闻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保税区慧能大厦81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奋进四路。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01年7月,大连保税区闻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简称闻达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山东鄄城建融有限公司(简称建融公司)和作为代理方的山东省鄄城县进出口公司(简称进出口公司)签订合同二份(编号分别为401246、400219),三方约定:“甲方通过代理方向乙方”(实际上进出口公司是建融公司的出口外贸代理)购买二氯异氰脲酸钠,401246号合同为购买10-30目粒状二氯异氰脲酸钠120吨,每吨价格为930美元FOB青岛港(因为闻达公司作为保税区内的公司,其购买二氯异氰脲酸钠即视为货物出口),2001年7月30日前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仓库;400219号合同为购买20-50目粒状二氯异氰脲酸钠100吨,每吨价格为940美元FOB青岛港,2001年7月31日前备好货送至甲方指定青岛港仓库;这两份合同均规定包装为1000公斤出口吨袋。

    闻达公司称,其购买上述货物后,又将该货物卖给国外客户,并由其办理海运巴西桑托斯港(SANTOS)的手续。闻达公司通过代理向海运承运人订舱,承运人的代理大亚公司接受了订舱,并通知闻达公司上述货物分成两票运输,两票货物运输的提单号分别为QDST10100、QDST10102(其中QDST1O100号提单下的二氯异氰脲酸钠规格为10-30目,QDST10102号提单下的二氯异氰脲酸钠规格为20-60目),承运船舶均为ZHE HAI315,装船日均为2001年8月4日。闻达公司在向承运人订舱时,在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正面空白处明确标明:“使用新(集装)箱,(并将箱子)放在防晒、防潮、振幅小的地方。”

    7月29日,根据大亚公司的指示,闻达公司指示建融公司将货物二氯异氰脲酸钠运至青岛前湾集装箱码头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码头公司)装箱。同时,大亚公司指示(通知)码头公司接受货物并装箱;大亚公司当时只给了码头公司该批货物的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该托运单正面的空白处也有关于“使用新集装箱,(并将箱子)放在防晒、防潮、振幅小的地方”的特殊标注。码头公司操作部的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现场检查员刘锋卫具体负责该批货物的装箱,其在装箱前首先下达了《危险货物装卸通知单》(该通知单上记载,装箱的危险货物为二氯异氨尿酸〔盐类〕,类别5.1,性质为固体、与水混合、与水接触发出有毒气体、与酸接触发出有毒气体、与燃烧晶接触可能导致火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包括严禁与水接触和受潮)。货物运至码头公司后,刘锋卫对装载货物的集装箱(承运人提供的 20英尺集装箱)和待运的危险货物分别进行检查后,才决定开始装箱。在码头公司的D作业区(系该公司的CFS区域),7月29日装了QDST1O100号提单项下的6个集装箱,箱号分别为KHLU1211834/1210714/1211789/1211496/1211686/1211120,每箱20袋;7月30日装了QDST10102号提单项下的5个集装箱,箱号分别为HLU1212403/1212813/1209647/1210458/1209312,每箱也是20袋。装箱完毕后,码头公司并未出具《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即将上述11个集装箱的货物移至码头公司的A03、A04作业区(属于该公司的CY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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