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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立法模式
www.110.com 2010-08-03 11:32

  有限合伙立法模式

  需指出的是,对于我国应否建立有限责任于无限责任相结合的合伙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建立隐名合伙制度;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应建立有限合伙制度;还有学者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系同一种制度,我国只需建立其中之一即可。笔者认为二者是有区别的,隐名合伙是一种融资关系、契约关系,并不直接涉及第三者利益;有限合伙则是一种合伙关系、组织关系,与第三人关系密切。因此,前者应作为契约关系对待,规定在契约法中;后者则应作为组织关系对待,规定在主体法中。鉴于本文仅讨论关于我国建立有限合伙的必要性,二者并存的可行性容另文具体讨论。

  关于有限合伙的立法模式,有学者主张在国务院制定的《风险投资管理暂行条例》中加入有限合伙是一种很现实的选择。笔者认为,有限合伙是一种商事主体。其应当在《合伙企业法》中予以规定,不应规定在国务院制定的《风险投资管理条例》中。由于我国《合伙企业法》刚颁布不久,立即修订尚不现实;同时,考虑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确有较大差异,故我们应当借鉴英美立法模式,在充分理论研究与实践调查的基础上,再制定一部《有限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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