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体现着一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更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没有任何一个时代像今天这样使社会保障成为如此让世界关注的领域。其现行制度的模式,立法的目标模式,管理方式的选择等,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体现着效率与公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制度的健全性。社会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已成为一个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本文旨在通过对各国立法目标模式及差异性的分析,获得有价值的借鉴和启示。
1、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的国际比较
由于各国的国情、历史、文化、风俗习惯、社会结构和社会政策目标的不同,因而没有一个规范而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目标模式,社会保障制度在各国的发展都带有鲜明的特色,即使是制度相同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立法也有很大的不同。就目前各国社会保障立法模式看,典型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德国的保险式模式。德国是最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经过长期曲折的发展过程,德国成为“西方福利”国家之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内容广泛的社会保障利益平衡体系。德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主要不是由政府,而是由社会承担的。它的社会保障首先是建立在国家强制立法的基础之上,由国家立法确立总体的运作模式。一百多年来,德国政府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德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充分展示出其国家制度的基础,形成了以国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立法模式。具体管理采取社会自治的原则,各种管理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目前德国共有各类保险机构800多个,政府和慈善机构负责的各种补贴和社会救济占总开支的1/3,其余2/3的开支由保险机构管理。
(2)英国的社会福利式模式。英国的社会保障模式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其重要标志是政府干预。政府干预首先是提供法律规范,使之成为个人、企业及社会的一般行为准则。它的建立遵循了立法先行的原则,然后构筑起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规模巨大,而且结构庞杂,项目完整,完整到人们在整个生命期间都可从中获益,提供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在组织意义上,英国的福利完全由政府机构及公共雇员运作,英国的社会组织在制度化的福利体系之内,几乎不起什么作用。高水平的社会保障,需要强有力的资金来支持,随着保障程度的提高和范围的扩大,基金收支在福利式的英国出现赤字,背上了沉重的福利包袱。英国政府支出的1/3用于社会保障。1997年接近1000亿英镑,相当于英国每个居民每年得到2000英镑的社会保障支付,占GDP的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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