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法开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并自2007年6月1日起启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样式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均设有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规格为420mm×297mm(a3)。副本为折叠式,规格为100mm×138mm。
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字样和防伪标记。
二、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内容
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年月日”(发照日期)。
新版《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字样。正本和副本均载明登记事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还载明执照事项:“注册号”、“登记机关”(发照机关)、“年月日”(发照日期)。
三、民族自治地区的新版营业执照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新版营业执照样式和内容同上,其内容可以加印相应的少数民族文字。清样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批。
四、启用新版营业执照后的注意事项
关于启用新版《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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